項目 |
金額 |
一、免稅額 | |
1.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每人77,000元 |
2.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
每人115,500元 |
二、扣除額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採用,不得同時並採) | |
1.標準扣除額 |
單身73,000元 夫妻146,000元 |
2.列舉扣除額 | |
(1)捐 贈 |
所得總額20%或全額 |
(2)保險費 |
每人每年最高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3)醫藥及生育費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4)災害損失 |
核實扣除,無金額限制 |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年300,000元 |
(6)房屋租金支出 |
每年120,000元 |
(7)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20萬元,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
(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 |
(9)私立學校法51條規定之捐贈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50% |
三、特別扣除額 | |
1.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每人100,000元 |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可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4.殘障特別扣除額 |
每人100,000元 |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 |
財政部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
課稅級距(單位:元) |
稅率 |
累進稅額 |
1 |
0~410,000 |
6% |
0 |
2 |
410,001~1,090,000 |
13% |
28,700 |
3 |
1,090,001~2,180,000 |
21% |
115,900 |
4 |
2,180,001~4,090,000 |
30% |
312,100 |
5 |
4,090,001以上 |
40% |
721,100 |